摘要:合同免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合同法》第105条)。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
免除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所以,免除为无因行为。
虽然免除的原因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如有的为赠与,有的为对等给付,也有的为和解,但免除本身则是无偿的。即使为使债权人免除债务而约定对待给付,也不因此而使免除具有有偿性。
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需特定方式,无论以书面或言词为之,或者以明示或默示为之,均无不可。所以,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债权人具有处分该债权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免除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免除或征得其同意。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得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免除全部债务时,全部债务绝对消灭;免除部分债务时,部分债务消灭(《合同法》第105条),合同不终止。因免除使债权消灭,故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担保权等,也同时归于消灭。
免除为处分行为,仅就各个债务成立免除。因合同所生的全部债务,如两个对立的债务,只有一一将它们免除时,才发生全部免除的效力,即合同关系消灭的效果。仅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关系仅部分终止(《合同法》第105条)。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
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请求返还债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