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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怎么区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7

  摘要: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怎么区分?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在诉讼时效中的任何阶段发生。下文一起学习下吧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债权合同,其必然涉及诉讼时效。在我国诉讼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权利人已丧失了胜诉权,除非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的2年期限,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如无法律规定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应在查明诉讼时效确已届满的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分: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而使诉讼时效暂时停止的计算,待事由消除后,在继续计算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发生阻碍时效继续计算,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导致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意外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导致。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在诉讼时效中的任何阶段发生。

  3、诉讼时效中止对于任何人都有效力,而诉讼时效中断只针对当事人双方有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2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2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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