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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2

   引言:离婚大多数都是对抚养权有争议,到底,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当今社会,离婚已成为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争议。《婚姻法》和最高院相关解释规定如下: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母方有特殊情况的,可随父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另《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双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起诉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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