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行使探望权中存在的问题该怎么去解决?可参照国外立法的一些规定,在婚姻法中明确直接抚养人的协助义务,加重其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
1、对因直接抚养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导致行使探望权的一方不能行使其权利的,每一次都要补偿探望权人一定数量的款项。
2、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有探望权的父或母多次不能实现探望权的,可在考虑子女的学习、生活便利等基础上,将未实现探望权的时间累加起来,确定一段时间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短期内与子女共同生活。
3、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与人员流动性大,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带着孩子远走他方的情况已逐渐增多,致使有权探望的一方不知孩子的下落。针对这种情况,应规定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在带孩子搬离原住所时,负有告知探望权人搬离后的住所及联系地址、方式的义务,否则视为其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的法律文书的义务。
4、应规定对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行为的处理。如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此为由申请中止行使探望权。并明确申请人可在探望权人未将子女送回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可申请强制执行。
5、应在婚姻法及其解释中补充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探望子女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美国、俄罗斯联邦等国的法律中规定,在直接抚养人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时,可根据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的请求,作出将孩子移送或取消监护权的判决。7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义务人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多次受妨害的案件,可以支持权利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知识总结:人民法院在审理探望权诉讼中,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探望权的行使应体现子女的意志。为强化协助义务人的义务意识,在做出探望权的判决时,应同时判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应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方便。在决定中止探望权时也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当事人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时的在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中应明确,应征询双方的意见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