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合同无法获得审批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办理批准手续后相关机关不予批准;二是法律的具体实施规则明确规定该类合同无法获得审批。
合同无法获得审批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办理批准手续后相关机关不予批准;二是法律的具体实施规则明确规定该类合同无法获得审批。此时我们如何看待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如果已经确定合同无法获得审批,是否要将该合同作为未生效状态来对待?上面提到,对待未生效合同的预期是尚存促成其生效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生效可能性,合同处于无效状态吗?
这显然不符合无效的理念,但作为未生效状态也不合适。此时,我们需引入解除的概念,即未生效合同也可适用合同解除的理念。根据解除的概念,合同只有生效时才能予以解除,那么此时为何要适用解除呢?因为未生效合同对当事人同样产生拘束力,包括:第一,赋予当事人促成合同生效的义务;第二,诚信地等待合同生效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例如,法律规定转让股权须经证监会审批,在此之前,转让方需要诚信地等到能否批准确定后,方可考虑是否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此即对当事人的约束,既有法律义务上的约束,也是道德层面的义务。
这样的义务不能悬而未决,因此需要适用合同解除的概念。前面讲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司法解释第5、第6、第8条均有对未生效合同亦可解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