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民事案件数量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是审理难点之一,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事实认定困难。对于事实认定,无疑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审理机关调查取证。
1、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程序法中关于证据责任的一般分配方式。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在争议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张必须有依据,这种依据除法定无须举证的情形外一般表现为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具体内容为: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被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2、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此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主张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