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正常情况下,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质疑劳动合同签名虚假应当由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此看来,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
在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无需证明未签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为了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则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则需要补强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可以补充以下证据来证明劳动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一是需在规定时限内对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逾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是可提供劳动合同签订时在场人员的证言,或录制的视听资料,以此作为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