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立案登记影响了谁?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
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决策层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认为立案登记替代立案审查,将有助于司法改革的大局。具体效果还有待时间检验。从实务角度,可以预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会对司法系统及法律行业带来一些改变,这些改变可能会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丧失了案件的选择权,可能要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需要法院以更大的魄力和勇气面对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可能涉及到更为重大的社会利益,需要司法机构以更大的智慧去处理、消解;同时案件数量的上升,将有可能加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工作压力有可能增加。
二、立案流程因登记而更加透明化,去除了审查环节,将大大加快立案流程,立案将更为便利、及时,避免当事人因法院之间相互推诿而往返于不同法院之间寻求立案,降低了立案的成本。
三、不予立案的结果可救济。与登记相配套,在司法公开的要求下,对于不予立案的将以正式的裁决予以回应,当事人对该裁决拥有上诉的权利,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的信访数量将会大幅降低。
四、短期内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增加。不可否认,立案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但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立案登记制成为决策层必然的选择。此种选择在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数量的上升。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决定》中在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中还包含有“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内容。
五、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可能面临调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宣告了立案庭的主要功能已经被取代,立案庭是成为历史还是改头换面以另一种面貌继续存在,是司法系统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如上种种均是对立案登记制能够有效实施的理想化预测,但制度设计与现实碰撞的结果也有可能发生异化。现实中立案登记的实施将面临很多障碍,甚至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立案难”将有可能转换为“登记难”。何况,立案登记还将有可能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系统现行的考核体系的设置也可能会与立案登记存在冲突,更大的障碍依然来自于诉讼外力量的干预和影响。改革就意味着需要克服困难,没有障碍的改变不能称之为改革。《决定》展示了决策层的决心,需要司法机关去做的就是树立自信,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对所有应当由其做出结论的纠纷做出裁判。只有具备这种勇气并付诸实践,真正的司法权威才会形成。没有任何荣誉的背后没有代价,如果要获得司法权威、司法工作者如欲获得与其身份相对应的职业尊荣感,就要有付出代价的准备。而克服现实障碍,推行立案登记制也许就是一个契机。
作为法律人,我们希望看到立案登记制不打折扣的实施,这将是检验司法改革的一块试金石。相信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立案难”将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