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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引言:下文讲述我国要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及评析,按照前面论述的形式法定正当性的评析,我国法律应该有选择地对合同进行干预。

  (一)立法现状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215条、238条、270条、276条、330条、342条、分别就借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规定了书面形式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185条和第210条分别规定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224条、226条、227条、228条分别规定用各种权利进行质押的,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也分别对权利转让合同设定了书面形式要求。其他的,在招标法、劳动法、信托法、海商法中也都有要式合同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形式法定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但另一方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同领域,如保险合同、借贷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法律却又规定不详。

  (二)“一退一进”,改善我国要式合同的立法

  按照前面论述的形式法定正当性的评析,我国法律应该有选择地对合同进行干预。所谓“一退”是指,对单纯涉及私人利益的合同,法律应该以任意性规范,引导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而不宜强制规定形式要件。所谓“一进”是指,法律应当加大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合同,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的干预和监管,形式法定应当更多地适用于这些合同,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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