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仲裁庭调查的程序有哪些?仲裁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仲裁庭调查的程序如下:
(1) 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查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提供证据工说明理由;
(2) 申请人简要陈述仲裁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仲裁申请书;
(3)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定的答辩;
(4) 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5) 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应经双方辩认,互相质证;
(6)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查明身份,告知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方的意见;
(7)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首席仲裁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
(8) 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调查结束,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期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