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那么,违法的免责条款如何认定呢?一起看看一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刘某到郊区办事,因夜色已晚,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车,心中十分着急。恰好此时,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要收工回家。刘某急忙拦住王某的车,要求王某送其回城。王某以已经收工为由不愿承载。刘某表示可以出双倍价格,王某勉强同意,但对刘某说:“如出意外,概不负责。”刘某表示同意。在回城途中,由于下雪车辆行驶缓慢,王某心中着急,急速超车导致车轮打滑,撞向路边,刘某头部碰伤,花去医药费500元,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以事先约定拒绝承担医药费?为什么?
【评注】
依《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价值。本案中,虽然刘某同意了王某表示的免责条款“如出意外,概不负责”,但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造成刘某受到伤害的原因是由于王某超车行为所导致的,该行为就王某而言存在过错为,造成刘某受到伤害的原因是由于王某超车行为所导致的,该行为就王某而言存在过错。因此,王某以事先有约定为山拒付医药费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