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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三种辩护方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3

  引言: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三种,下文将详细介绍。

  一、自行辩护

  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

  二、委托辩护

  1、公诉案件

  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2、自诉案件

  随时。

  三、法律援助辩护

  1、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4、指定的方式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5、被指定的对象

  应当指定的情形: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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