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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鉴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4

  引言: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鉴定人、鉴定机构

  1、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然人),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2、鉴定人针对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定(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3、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4、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5、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7、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二、鉴定、鉴定意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2、鉴定意见的告知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3、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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