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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税?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5

  引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情回放】

  2000年,李某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为整个行业不景气,公司的发展也遭遇瓶颈。2003年1月,李某与公司续约,为期1年。2003年年中,公司因亏损再度裁员,裁到了李某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李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待李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计算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公司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补偿金可以拿到4个月工资;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

  出乎李某意料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李某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找人事部理论。但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一样是他个人所得,缴税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补发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经济补偿金部分。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在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因为按照国家财政部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现李某所得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所以公司不能以缴税为由克扣补偿金。

  【相关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李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李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公司扣税就不合法了。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当然,《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除了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还规定了“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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