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案情
1月18日,六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砸窗盗窃车内物品的案件。
法院查明,2016年7月至8月28日,被告人曲某在本市裕安区分路口镇、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等地,采用撬砸车窗玻璃、拉拽车门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涉案价值达1万余元,其中2016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曲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超市后面,采用拉拽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车内,就窃取现金5500元。
二、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三、盗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小编说法
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五、法院判决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