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那么,能否回赠已经交付并权利转移的赠与物?
【案情】
被告刘某与原告韦某是姑嫂关系。刘某自幼父母双亡,与其兄刘某某一起生活。2009年9月15日,刘某某与韦某结婚时,刘某赠送兄嫂荣声冰箱一台,兄嫂欣然接受并表示感谢。2010年7月,刘某某病故。2011年3月,韦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并未告知刘某,刘某得知后认为,其兄刚死没多久时间,韦某结婚也不告诉一声,故对韦某不满,找韦某质问,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向韦某索要冰箱,并声称如果韦某要冰箱,拿钱来。韦某不同意返还冰箱,也不同意给钱。2011年4月10日,刘某带人到韦某家将冰箱强行拉走。韦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冰箱。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争执的冰箱,是原告与刘某某结婚时,被告送给兄嫂的结婚礼物,现共有人刘某某已经死亡,刘某某又无子女和父母,冰箱应归原告韦某所有。于是,判决被告将冰箱返还给原告。
【评析】
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要双方意愿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三)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给予受赠人财产是无偿的,受赠人接受赠与也不必给赠与人等价或不等价补偿。(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五)赠与是实践性合同,在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并为受赠人接受之后,赠与合同才能生效。
本案被告刘某于2009年9月15日其兄嫂结婚时,将冰箱一台,当众赠与其兄嫂,其兄嫂当即表示接受赠与,并取得了赠与物。双方当事人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该赠与物所有权已经为原告夫妻所共有。对已经履行生效的赠与合同,非经受赠人同意,赠与人不能索回赠与物,原告之夫刘某某死亡后,该赠与物依法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强行拉走冰箱,是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原物。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