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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 经公证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7

  引言:女子婚后将一处房产赠与弟弟并办理公证手续,女子死亡后其子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还有效吗?

  王某、刘某夫妇有一套房产,1998年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房产归刘某所有。2000年,刘某将房产赠与其弟并在石嘴山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刘某因病去世,2012年刘某弟弟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管部门以赠与人刘某已死亡无法到场为由不予过户。后来,刘某之子持相关证明材料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刘某房产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机关认为,不应受理刘某之子的继承权公证申请。刘某与其弟弟的赠与合同有效,房管部门应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给刘某弟弟办理过户登记。《合同法》规定了赠与合同公证制度,并赋予赠与合同以法律效力,同时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合同公证还应当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即不能撤销赠与。对该款的规定,应理解为该款所规定的这类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这类合同一经所有权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成立,对赠与人就有约束力,不能任意撤销、反悔,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相关条款还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必须受合同义务的法律约束,不能行使撤销权。《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合同规定为无效。

  公证人员认为,结合《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公证不可撤销的规定的理解,经过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当事人未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并非必然无效。经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经过公证,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就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动产所有权证等所有权转移登记证件则是受赠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标志,相对合同来讲,应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后者不能对抗前者,前者也不能否定后者,互不矛盾,它们的区别仅为顺序有先后,即实质要件是程序要件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是对两者之间效力的进一步说明。因此,不动产赠与合同经公证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在不动产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赠与人虽已死亡,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依然有效。房管部门应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为刘某的弟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最终,该公证处没有为刘某之子办理继承权公证。原承办公证人员积极与房产交易所协调,为刘某之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房产交易所未采纳公证员意见,坚持称没有先例,除非有法院的判决书才予以办理。刘某的弟弟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证书合法有效,房产交易所应为刘某之弟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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