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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属性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9

  引言: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侦查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侦查主体行为、侦查客体形态、侦查程序过程、侦查措施实施、侦查权力和义务行使等多个方面。

  (一)侦查的职权性

  “ 职权”兼有“职责”和“权力”之意,职责意指职务和责任,权力是指业已合法获得职务者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支配性力量。将侦查定性为一种职责,理由在于侦查主体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的侦查机关一旦确定,侦查工作就成为其一项必须承担并保证完成的任务,同时要承担侦查任务完成过程和结果等方面的责任。将侦查定性为一种权力,理由在于侦查作为一种权力,法定侦查机关在实施时,具有绝对支配性力量,不受任何非法力量和因素的阻碍、干扰。同时,这项权力对于没有被法律许可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个人而言,是不得行使的。

  在我国,法定侦查机关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五种,它们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二)侦查的程序性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道基本程序,开始于立案之后,终结于移送审查公诉之前。侦查的程序性主要表现在:

  (1)侦查活动是一个历时性过程,大体经过案件确立、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有关侦查措施的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侦查终结,各种侦查行为的实施表现出一种先后次序的过程。

   (2)侦查活动中一切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体现出一种程式化特征。

  (3)侦查结论的作出,除了要求有实质标准外,还要求有形式标准;即程序标准。如某些证据材料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即便它能证明案件事实,也会以非法证据被排除。

   (4)侦查终结结论的作出,并非侦查机关的一方断言,而是多方程序主体相互交涉的结果。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律师的意见、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的陈述等。

  侦查程序相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而言,是局部的、阶段性的,诉讼程序的根本特征如控辩平衡、裁判中立、辩论主义等在侦查阶段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侦查程序更多地体现出侦查机关决定和主宰整个程序过程的特征,体现出行政法律程序的特点,并且是一种强制性行政程序。

  (三)侦查的证明性

  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证明的本质内涵就是向他人进行合理性、可信服性的说明。

  侦查的中心任务和根本目标是搜集证据,通过证据来揭示犯罪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对犯罪事实真相的揭示,并不只是要求达到侦查人员自身能够了解和明确案件事实的程度,它还要求达到其他诉讼主体尤其是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能够了解和明确案件事实的程度,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侦查机关通过调查研究自己明确了案件真相,是“查明”;用证据让别人明确案件真相,是“证明”。仅“查明”了案件真相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向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乃至整个社会“证明”案件真相。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观点看,侦查就是侦查机关向国家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证明犯罪事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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