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案例介绍】
有一位老年市民来到旅行社门市,以自己经济条件较差为由,要求给予免费旅游的机会,旅行社仅仅愿意给予适当的优惠,但不肯全免,该市民对于旅行社的答复很不满意,就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解决免费旅游。当然最后的结果是不了了之。
【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是无偿合同。
一、有偿合同是常态
1、旅行社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得利润。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理由很简单,旅行社作为企业,获得利润是其提供服务的基本动力,如果旅行社以不盈利为目的,就不能叫旅行社,而是慈善机构。因此,旅行社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一定会要求游客支付对价的旅游团款,否则旅行社就不会提供相应的服务。
2、旅行社需要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由于旅行社向游客收取了旅游团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行社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包括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提示和救助义务。如果游客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旅行社就可能面临赔偿责任的承担。
3、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义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需要特别注意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有偿旅游合同,要求游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游客尚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旅行社与之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得到游客监护人的追认,否则该旅游合同无效。这是和无偿合同最大的区别。
4、有偿合同的收费必须是明码标价。既然是有偿合同,就涉及到收费。旅行社在收费时,必须遵循的最大原则,就是明码标价。在向游客收取旅游团款时,事先将旅游服务内容和旅游团款告知游客,由游客作出选择。通过双方协商,最后就收费达成一致。在实务中,旅行社的收费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其根源在于没有明码标价。只要做到明码标价,旅游收费纠纷就基本不存在。
二、无偿合同是个案
1、旅游合同中存在无偿合同。我们说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无偿合同的出现,比如旅行社为了庆祝八一建军节,免费为军人家属提供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旅游团款。这种现象偶尔会出现在旅游服务中,其实质是为旅行社做广告,获得社会的认可。只要没有虚假的广告和服务,旅行社的行为无可厚非,但这种形态毕竟不是常态,是个案。
2、无偿合同也不得随意违约。只要相关权利义务的条款被纳入旅游合同,不论该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不能说因为是无偿合同,旅行社或者游客就可以随意违约,甚至解除旅游合同,取消旅游行程。如果旅行社随意违约,还是必须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游客的损失。当然,如果游客违约,旅行社无需追究游客的违约责任,但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游客应当赔偿。
3、无偿合同并不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组织的无偿旅游活动,虽然没有收取游客的旅游团款,但是旅行社的经营责任并不因此减轻,因为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作为个案的无偿合同,是旅行社放弃收费权利的结果,但合同义务仍然必须履行。因此,如果游客旅游途中权利受损,旅行社不能以免费作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其责任。
4、无偿合同不能成为不诚信经营的幌子。《旅游法》颁布实施之前和之后,都存在一些旅行社假借免费旅游为幌子,招徕游客参加旅游,然后在旅游行程中通过强行购物和自费等方式,迫使游客第二次、第三次消费。或者说免费送游客到深圳、广州等城市参加旅游,合同在境外签订等。同样是以免费为幌子,给游客设下种种陷阱,让游客受骗上当。种种免费就是圈套,是一种恶意的促销,应当被打击和惩处。
5、游客自己承担个人消费。即使是无偿旅游合同,游客得到了免费理由,但也不必然意味着旅行社要承担游客的所有费用。旅行社所要承担的,仅仅是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中本来必须支付的费用,但游客自己的额外支出,必须由游客自己承担。毕竟游客参加了自费项目,或者参加了购物活动,或者游客在酒店客房的消费等,都不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按照谁消费税承担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