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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6

  引言: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详情请看下文。

  1、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在三期结束后,单位因合同期届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条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

  综上,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雇合同期限届满的怀孕女工的,如用人单位欲与怀孕女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于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解除。如当事人因劳动纠纷涉诉,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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