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我们国家对军婚采取特殊保护规定,即便是离婚亦应遵循特别程序。下文将详细介绍军人离婚的手续办理流程,希望有所帮助。
我国婚姻法对有关军人的离婚有其规定,一般要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协议离婚,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军人离婚手续办理流程主要有:1、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2、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1、起诉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军人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军人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我们国家对军婚采取特殊保护规定,即便是离婚亦应遵循特别程序。你所援引的总政规定由于《婚姻法》的修订而失效,现行规定为2001年11月9日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令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新修订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特别保护的规定,但增加了但书规定,即“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但书规定综合了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与尊重公民婚姻自由及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完善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