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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7

  引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可以成为法定回避理由。下文以案说法。

  【案例】

  李某因为福利待遇的问题与单位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我被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后,劳动仲裁委组建了以夏某为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李某顿时手足无措,因为这仲裁员夏某曾与其曾在电话中交恶,那么,李某能否因此要求夏某回避呢?

  【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可以成为法定回避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与仲裁员电话交恶属于“有其他关系”的情形,依立法原则,也可构成有效的回避主张理由。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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