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例介绍:
刘女士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由于服装行业的特殊性,员工们不但没有节假日,平时还要经常加班。但长期加班加点工作,刘女士却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工资,公司也从来不安排调休。
感到身心疲惫的刘女士,最终决定离开公司,同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决定提起劳动仲裁。就在她准备申诉时,遇到了难题。原来,她所在的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北京这边只是下设了这家公司的办事处,而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刘女士是办事处以公司的名义在京招聘的员工,主要工作是在商场里促销公司的产品。刘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在北京签订后,由办事处拿到上海公司总部盖章,工资也由上海的公司发放。
这样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刘女士就应该到上海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这对于刘女士来说就太困难了,不但要搭上许多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也太高了,官司打下来,肯定是得不偿失。想到这些,刘女士有点泄气了。
专家分析:
刘女士必须要到上海去申请劳动仲裁吗?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有关人士。据介绍,1995年,劳动部针对原北京市劳动局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请示,发了一份复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求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刘女士遇到的问题,属于该复函所述的情况,可以按照该复函的精神办理,向在北京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小编提醒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