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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赵伟律师 时间:2019-12-3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民初27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徐州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所赠与的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书,被告自愿将自己继承所得的72平方米的安置房赠与给原告。现该房屋已建好且相关部门已支付给被告,被告却未按约履行,不愿将赠与房屋的钥匙交于原告。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4年3月8日被告某某某(乙方)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徐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因拆迁乙方使用座落在某某的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根据徐政发(2004)22号文件的规定,甲乙方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一、拆迁安置地点:小韩安置小区;二、安置方式:期房,安置套数:2,安置房型:72×1,90×1……

       另查明,根据徐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安置给被告某某某的面积为72平方米的房产在本案庭审时仍未上房。

      驳回原告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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