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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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伟
  • 2016-02-04

  如果从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一次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开始算起,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施行了近30年。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发展成为推动企业法制建设的骨干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年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成熟、完善。主要体现在:

  1、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和组织机构不断壮大。

  从2004年开始,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了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

  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4年底,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超过2万人,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比例达到8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超过10万人;全国范围内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接近20万余人,其中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人数在5万左右。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逐步形成。同时,国务院国资委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了14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先后制订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要求企业建立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对资格评审的程序、条件、主体、权限等进行了规范。自2010年开展评审工作至今,已有27家中央企业和14个省级国资委共评审出各级法律顾问6700余人。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进一步健全。截至2011年6月底,120户中央企业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其中,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一级职能部门的企业达到99户,占83%。中国联通集团总部和省级分公司全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且均为一级独立职能部门。国家电网结合本企业法制工作需求,加快推进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全系统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比三年前增长3.5倍。中粮集团90%的重要子企业设立了独立法律事务机构,并延伸到多家三级子企业,为做好全系统法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与此同时,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4年9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户数达到2584家,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接近8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9.98%、99.68%和99.6%,企业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明显减少。中国铁建在全部二级企业和285家三级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国有色分步推进重要子企业、境外出资企业和所有出资企业全面设置总法律顾问。与此同时,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国投、中交集团、中国海油等23户中央企业成功实现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100%。中航工业通过内部选拔、公开招聘和考前培训等方式,推动67家重要子企业设置了专职总法律顾问。中化集团、东方电气、中煤集团、中国节能、中储粮等38户中央企业明确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为总法律顾问行权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顺利完成三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2、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进一步明确。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2)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5)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3)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6)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8)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9)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10)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2007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得到提高”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在国务院国资委等政府部门不断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显现,并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许多企业都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了符合本企业客观实际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与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内容、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和职责内容,以及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等。

  3、企业法律顾问职责范围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首先体现在,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领域从传统的诉讼、合同等领域向多领域发展。最初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是从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开始,之后逐渐涉及到处理企业的纠纷案件等。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也日趋复杂,企业的法律事务也逐渐多样化。如境外业务的拓展对法律产生的需求;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等业务中对法律的需求;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对法律工作的需求;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对法律工作的需求等。

  其次,随着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分工越来越细,法律事务部门逐渐接受和参与一些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如规章制度管理、授权委托管理、工商管理等。

  再次,企业法律顾问发挥作用从事后补救逐渐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逐渐成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本文摘录自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承担的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研究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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