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了调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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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伟
  • 2016-06-21

  摘要: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可急于与责任人商议赔偿事宜,在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再调解协商,以免阻碍未来的维权之路。

  案例一:黄昏时散步的老荀被车撞了。撞人的司机送其至医院,后老荀被诊断为第2、3椎体压缩性骨折,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承担全责。在交警中队主持调解下,老荀和司机达成了调解协议,司机一次性赔付给老荀八千元,足以支付本次诊疗的相应费用。

  数周后,本应康复的老荀突感腰疼,于是去医院检查并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是事故所致,只因隐性未发,而一次性赔付的八千元不足以赔付老荀因事故致残所需的费用。

  老荀致电司机协商赔偿,司机以已经交警调解为由予以拒绝。愤懑的老荀经人介绍,咨询了专业的交通君,在交通君的建议下老荀起诉司机索赔至法院。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与归责原则,判决支持原告老荀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双方虽已达成一次性赔付八千元的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事后老荀的八级伤残的赔付并不包含在这八千元内)。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老荀基于新的事由(即八级伤残的事由)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新的诉讼。老荀的八级伤残亦是司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存在因果联系。

   案例二:2014年6月9日,居住在黄浦路的王某和李某而言确是不同寻常的一天。当日上午6时40分,王某驾驶面包车沿市区在黄浦路上正常行驶,当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李某骑电动车突然闯红灯而过,两车毫无防备地撞在一起。李某在事故中受伤,被王某及行人迅速的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伤伤势严重而亡。

  6月11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王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李某家属不再追究王某一切责任。这份协议由王某的哥哥代为签字。6月15日,虽然王某对签订的协议有异议,但还是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0万元。

  几天后,王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王某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6月17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交警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中表明,李某驾驶电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过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故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处理结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且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应予以撤销。

  综上,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原则上应当按合同纠纷审理。当然,如果审理后发现调解协议确有无效或者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则应依当事人的申请,在认定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撤销该调解协议后,重新按照侵权纠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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