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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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伟
  • 2016-08-26

  引言: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下文收集了关于没收财产的法律常识,大家一起浏览吧。

  (一)没收财产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它与罚金不同,应当加以区别:

  1、刑罚的内容不同。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剥夺的只是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刑则是较重的财产刑,它剥夺的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一部分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如房屋、家具等)。

  2、适用对象不同。罚金只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刑则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走私罪及其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罪、以营利为目的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执行方法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并且可以分期交纳,如果由于犯罪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还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没收财产的执行无论附加适用或者单独适用,都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同时没收财产还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即没收财产刑一旦宣告,就一次性地没收犯罪人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存在减免的问题。

  没收财产也不同于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前者是刑罚方法,后者则是刑罚方法以外的对违法所得或者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的处理。

  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八节对没收财产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又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犯罪作了规定。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犯罪人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财产不能没收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59条运用肯定和排除的手法,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对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以及犯罪分子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与家属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四)没收财产的方式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五)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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