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文只要介绍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概念和性质,监护制度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它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监护制度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它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代意义的监护是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权益、监督其行为、保护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与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监护除狭义的监护外,还包括保护和保佐。保护通常是指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及其财产权益的监督与保护。例如前苏联及日本等国均设此制。保佐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与前述保护大致形同,只是用词不同或界定的范围不同。另一种指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别人或特别财产的监督与照护。
监护的性质是我国民法学界长期探讨、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监护性质的不明朗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监护是权利还是义务,或者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监护制度的根本问题,监护制度的一切具体规定都以这一问题为前提。关于监护的性质,有监护权利说,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权。只有监护视为权利,才能充分调动监护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则更直截了当的认为,夫妻或父母子女间所享有的监护权就是人身权。有监护义务说,认为监护制度并没有赋予监护人任何权利,而是赋予沉重的负担,因此认为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有监护职责说,认为监护的内容在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