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文主要介绍关于合同要约的两个问题,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二、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条件
1、要约生效的意义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有取得承诺的资格。
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
例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交汽车。
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
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情形
1、要约失效指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
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要约失效的原因: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权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