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 互联网
  • 赵伟
  • 2016-11-11

  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2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不应久拖不决。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仲裁委员会应注重调查研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处理。

  (三)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企业和职工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对双方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

  《劳动法》77条、78条规定的注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与上述《条例》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