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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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伟
  • 2016-11-30

  引言:法律法规对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而言,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行为,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协助申请人探视子女是其义务,如其拒绝申请人进行探视的,法院可依行为执行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1、被执行人拒绝申请人探视子女的,执行人员可带领申请人探视,也可由执行人员将子女领交给申请人同住一定时间。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被执行人每拒绝探视一次,应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可依照罚款的有关规定;二是被执行人拒绝探视三次以上的,执行人员可依申请人的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监护权,并可以妨害执行论,对其实施拘留。

  2、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二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其继续行使探视机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三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子女,不愿意接受申请人探视的;四是穷尽各种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愿意协助履行义务的;五是被执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直无下落的。

  3、探视权案件终结执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申请人撤销探视申请的;二是申请人或其探视的对象死亡的;三是监护权变更,子女依法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四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确定其享有探视权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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