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该诉讼时效期间
  • 互联网
  • 赵伟
  • 2017-01-13

   引言:对于如何计算该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下文将详细介绍。

  通说认为在担保无效时,权利被侵害在时间上的起点是主债务到期日,因此,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应该是主债务到期日。我对通说认为的这个期限没有异议,但是对通说的理由有异议,原因在于:

  根据通说的理由的那个逻辑,债权人的担保权在主债务到期之前就存在了,所以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果担保无效,到期之前担保权就受到了侵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因此通说的理由无法支持结论。其实通说的理由存在很大的问题,担保无效说明担保权自始不存在,因此就不存在侵害担保权的问题,这说明,不能用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条法律来规范担保无效赔偿责任的诉讼期间。

  那么我们要另觅支持此结论的法律依据,我们知道,合同是最大程度的追求当事人的自治,国家和法律一般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物权法定的原因,法律对担保关系的生效设置了很多条件,社会单位对此往往不知,或者知道了而追求一种诉讼外的合意,或者是违背诚信原则而经常没有证据证明违背诚信原则,因此法律设置了赔偿责任来弥补这个窟窿,也就是说,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责任,在考察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时,要从法律对赔偿责任的规定本身来入手。

  根据赔偿责任的性质,有赔偿责任首先是因为有损失出现,没有损失何来赔偿,但是这里又存在一个问题,这个损失指的是什么?我认为这个损失指的是:在主债务到期后不能行使担保权,首先要主债务到期,其次是不能行使担保权,两者均要具备。因此,一个明知的债权人在一份无效担保合同上签章后,损失尚未发生,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还不能开始计算,只有主债务到期了,两个条件才都具备了,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当然赔偿责任一般是物或者权利,"主债务到期后不能行使债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需要进一步讨论,但是可以看到,这个说法来源于无效的担保合同欲设立的权利本身,并且它能解决无效担保赔偿责任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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