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想在外地设立一个办事处,需要哪些手续?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不再接受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的申请。
1、办事处设立受限
随着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国家工商总局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格式文书》的有关内容,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不再接受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根据工商部门的消息,今后,公司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设立办事处,只能设立分公司。(非公司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办事处)。已经设立的办事处,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前可以继续存在,但期限届满之后,要么注销,要么变更为分公司。
2、公司办事处的设立
(1)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2)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3)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3、公司办事处的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公司对办事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以上复印件都需盖章确认。
4、公司办事处的设立的法律程序
(1)申请报告;
(2)母公司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局的同意函;
(3)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简历、照片、身份证、暂住证等;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