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既遂行为认定案例
  • 互联网
  • 赵伟
  • 2017-03-02

  引言:既遂是刑法上的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呢?

   一、案情

  被告人张某到位于镇康县广场公园的镇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仓库,从外墙攀爬至楼顶,通过通风口进入该仓库内,在一楼楼梯口左侧的第一个房间盗窃了茅台酒8瓶、红花郎酒2瓶、澜沧江酒2瓶、国窖1573酒1瓶、长城干红葡萄酒1瓶,在第二个房间盗窃了5箱茶叶饼,用电线通过通风口拖至无上顶楼梯的楼顶藏匿,后带着14瓶酒离去。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再次通过外墙攀爬至该仓库楼顶欲转移茶叶饼时,被镇康县政府保安室监控到,遂报案将其抓获。经鉴定,5箱茶叶饼价值人民币39600元,14瓶酒价值人民币11628元。案发后,5箱茶叶饼和2瓶红花郎酒、2瓶澜沧江酒、1瓶国窖1573酒已发还给被盗单位。

  二、案件焦点

  张某转移藏匿于楼顶的茶叶饼能否认定为盗窃既遂?

  三、小编说法

  本案重点在于如何对盗窃行为的理解。不同的案情,因藏匿地点、时间长短、管理模式、转移措施、行为认识、物体大小等不同,自然反应出不同的结果。就本案特殊性而言,机关事务管理局仓库位于镇康县广场公园内的二层小楼,属于库存专用,除外墙一定位置设有监控探头外,管理人员很少出入,且楼顶通风口无楼梯接入,致使被告人认为财物藏匿于楼顶是安全的,并于一个月后的凌晨再次通过外墙攀爬至楼顶欲通过外部转移藏匿的财物。就失控说、控制说或失控加控制说来分析,失主主观上认为财物已被盗,无法预见到尚在楼顶,客观上失主始终未发现该物,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主观上被告人认为茶叶饼藏匿在楼顶不会被发现,客观上已将财物从房内转移到楼顶,并就藏匿的财物再次实施转移。所以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既遂。故该案不能单独就被告人被抓获这一过程孤立的进行评价,亦要考虑被告人被抓获时与盗窃既遂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监控探头亦只能认定为被告人盗窃既遂后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发现及被抓获的一个事实依据,不能否定既遂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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