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申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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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伟
  • 2017-03-15

   引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一、申诉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本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三种判决、裁定,即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二、申诉的法定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的法律效力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当申诉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不同于原判决、裁定的新判决、裁定,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作出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的决定时,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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