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老人与儿子签订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后,将所赠与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后因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反悔之时认为,父母与子女是法定赡养关系,无需要签订附条件赠与合同,其所签订的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可以要求其返还。儿子却认为,双方可以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但赠与的不动产一经过户则不能要求返还。对此,法律会支持谁呢?
[案情回放]家住乡下的江老伯与老伴生有儿子江某与两个女儿, 三子女均早已成家。2009年4月,江老伯的孙子江小某结婚时,儿子江某与江老伯老俩口协商,二位老人同意将将所居住的两居室房子给儿子江某居住,二位老人的居住及晚年生活全由江某负责。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附带条件为由江某承担对老两口的赡养义务,并为二位老人养老送终。此后,二位老人将房子让给儿子并办理过户手续,并由儿子出资为二位老人租房居住。二位老人靠着为数不多的积蓄勉强能维持生活。
2012年秋冬时节,江老伯老伴因脑血栓病出院后,多年积蓄所剩无几,加上江老伯也是体弱多病,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生活渐渐陷入困境。可江某与妻子早于2011年秋双双去外地打工,根本不承担赡养二位老人的义务,几次电话联系,要求儿子江某予以资助,得到的回答是,在外打工没挣到钱,日子过得十分艰难。最近一次与儿子通话中,江老伯下最后“通牒”:要么每月寄款回来,以尽赡养义务,要么返还房子。江某的回答是,暂时无钱,房子早已过户,不能反悔,反悔法律也不会支持!
无奈之下,江老人以儿子江某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其房产。
本案于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释明,江老伯将“请求判令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变更为“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老伯夫妇与其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江某在得到房屋后拒不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故判决撤销江老伯夫妇对于其子的房屋赠与。该判决意味着,江某应返还其父母所赠与的房屋。
[法律评析]司法实践中,老年人与子女签订附赡养条件赠与合同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遗嘱形式将房产遗赠给子女,并附上由子女为其养老送终的条件,法律称之为附条件遗赠;另一种是直接签订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法律称之为附条件赠与。两者虽然都是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由子女负责赡养老人、为老人养老送终,但仔细分析,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有二:遗赠在法律上属于遗嘱性质,其所赠房产是在老人去世后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后者是赠与,即签订赠与合同的同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前者受继承法的调整,后者受合同法的调整。因调整的法律不同,其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说明,(附条件的)遗赠对方不能是(子女等)法律继承人。而赠与却不受此限制。
由于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是赠与合同,因此不受双方当事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关系之制约。据此,应认定双方之间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项、(三)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江老伯夫妇对于其子的房屋赠与,是有法律依据的。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