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可以成为法定回避理由。下文以案说法。
【案例】
李某因为福利待遇的问题与单位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我被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后,劳动仲裁委组建了以夏某为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李某顿时手足无措,因为这仲裁员夏某曾与其曾在电话中交恶,那么,李某能否因此要求夏某回避呢?
【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可以成为法定回避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与仲裁员电话交恶属于“有其他关系”的情形,依立法原则,也可构成有效的回避主张理由。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