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悬赏广告相信大家都看得多吧,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的意思表示,如征集商标图案、悬赏捉拿犯罪嫌疑人等,到底悬赏广告有没有效呢?
【案情】
王某是出租车司机。2000年8月7日,李某在乘坐王某的出租车时将一手提包遗忘在车上。王某回家后发现包内有活期存折一份、定期存单两张、发票一本。因不知失主是谁,王某无法返还。第二天,县有线电视台发布广告,称贸易公司有人乘坐出租车时丢失手提包一个,如有拾到者,请与李某联系,李某将支付酬金1万元。王某看了广告后,与李某取得联系。李某确认物品无误后为王某写了收条。王某索要1万元酬金,李某不给,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酬金。
【问题】
李某应否向王某支付酬金?为什么?
【评析】
本问涉及悬赏广告问题。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的意思表示,如征集商标图案、悬赏捉拿犯罪嫌疑人等。悬赏广告虽为日常生活所习见,但对其法律关系的认定则存在争议,《合同法》对此没有作规定,但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务中,以悬赏广告订立合同是常见的缔约方式。
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是:
(1)要约意思须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即要求悬赏之意思必须是公开的,而且是以广告方式作出的;
(2)悬赏的意思表示应指定完成的一定行为,该行为可以是作为,例如悬赏奥运冠军,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悬赏开车不违纪者;
(3)有给付报酬之意思,即广告应约定由广告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
悬赏广告的效力是,行为人在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时,对广告人有报酬请求权。在数人同时或先厉完成指定行为时,行为的标的互不竞合的,数个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可并硼,例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行为的标的发生竞合时,应由最先完成者取得报酬请求权,例如数人发现甲地有金矿。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但没有规定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如失主以广告悬赏时,对于完成指定行为人可否按广告人意思请求报酬,有争议。从法理上说,法律仅强制规定拾得人有返还义务,并没有禁止给付报酬,失主(广告人)悬赏给付报酬既与法律不抵触,法律应承认其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在电视台所作的广告是悬赏广告,王某按照广告的约定完成了返还手提包的行为,李某就应当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酬金,否则,李某将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