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